1*章程
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是规定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办法等事项的文件。章程是关于企业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
2*资产保护
自然人或法人采取的法律步骤来保护可能被债权人扣押的财产。正因为有了这些境外公司采取的境外措施,我们很多的客户都出于以上原因,在特拉华州建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在为何要建立境外公司的相关页面可以更多信息。
3*资产
从会计的角度看,合法实体的资产是显示在资产收益表上的所有财产(现金、存货、产权、商誉)和对其他方所主张的权利。这些资产可以应用包括个人和公司的责任。同样,自然人的资产组成了他所占有的可以用于解决债权要求的财产。
4*法定股数
法定股数是在组建公司的章程里规定的公司允许发行的股票。一般我们建议的是,法定股数大于发行量,这样公司有一定的资金储备。
5*不记名股票
持有不记名股票的自然人或法人一般认为是股东,可以自由转移所有权而无须在股票发行公司办理所有权人登记的股票。意即转让时不必向发行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6*分支机构
公司的一个分支,与子公司不同的是,分支机构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
7*良好资信证明
良好资信证明由注册地的职权部门签发给法人实体,如境外公司,巴拿马个人基金会,特拉华州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这些文件证明了该法人实体的真实存在并符合地方法律具有良好的资信状况(及时支付年度费用及当地税款,如有。并提交了年度申报表)。在外商法人实体要组建子公司时,或者银行和经纪人公司需要开立银行帐户时需要提交良好资信证明。良好资信证明不是公司财务状况的声明。
8*法团注册证书
法团注册证书是由注册地审批部门签发给法人实体的证明。这个文件包含了真实组建公司和合法注册的内容及公司的基本信息(名称、注册日期及地点,登记号码等等)。法团注册证书通常在外方实体组建子公司时地方政府要求的,或者银行和经纪人公司需要开立银行帐户时需要提交的。
9*普通法
又称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相对应,是当代世界上三个法系之一。其成员主要是讲英语的国家。主要特征是:1以判例法为法律的主要渊源。2没有欧洲大陆国家那样的成文法典,其制订法或法典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在英国、美国、香港和大多数英联邦国家包括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都普遍使用的法律体系。与建立在条例基础上的大陆法系不同的是,普通法庭的决议来源于程序,也就是说,以前的法庭决议。大多数境外金融中心都把普通法系作为公司和信托公司的基础。
10*公司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组建并登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在法律上,从股东的责任角度,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四中。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传统的公司法规定,公司须有两个以上的投资者组成,但在我国,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11*担保有限公司
公司成员同意并担保出资成立公司,公益性组织就是一个担保有限公司。
1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公司采取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筹集资本,属于社会化企业。公司股票可以自由转让,使得社会公众可以直接参与投资,这使得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当前最先进也是最流行的公司组建形式之一。
13*法人董事
一些注册地允许法人实体(公司)担任公司的董事一职。这有助于限定法人董事的责任,并加强公司隐秘性。另一方面,法人董事在对这一形式不常见的注册地可能会遭遇官僚主义的阻碍。
14*公司名称
公司的名称是公司的标志。设立公司必须选定公司的名称,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标明公司的法律性质;二是有利于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的名称一经确定,该公司对这一名称即享有独占权,他人不得再使用这一名称。公司可以使用自己的名称同他人打交道,名称代表了本公司的声誉,如果他人使用了本公司的名称、则是一种侵权行为,公司可以请求有关部门予以保护。
15*居住地
从法律角度说就是一个人的居住所在地。一般来说,居住地可以与目前所在地不同,居住地就是在你结束某些因素的离开后还要回去的地方。
16*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双重税协议是在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以取消由同一个收入或赢利可能产生的两次付税的情况。这种情况有可能在自然人或法人所在地建立法人实体,在另一地产生收入或赢利的情况下产生。一个双重税协议将税权根据收入项目分配。但是有些收入项目仍是双重付税的,所以根据避免双重课税协定,付税人居住地将免去收入税或赢利税,或将税记入另一国的贷方。目前很少有避税天堂国家与中国签订了避免双重课税协定。毛里求斯与中国签订了避免双重课税协定,中国与香港也有双边税收协定。
17*控股公司
指握有其他公司全部或一半以上的股权,而得以控制或操纵其他公司业务的进行与管理的公司。在法律上各公司虽仍保持其独立地位。
18*公司注册
成立公司的法律程序,必须向有关注册地的权力机关递交一定的文件,这些文件通过注册登记并由权力机关颁发而成为公司合法存在的特定的证明文件。
19*注册地
在NCO的业务范围内,注册地就是一个公司成立所在的国家或地域。每一个这样的注册地都有自己有关建立境外合法实体的法律以及进一步活动的规定。具体信息可浏览境外注册地。
20*已发行股
已发行给股东的那部分股票。
21*公司成立的注册地
就是一个公司成立所在的国家或地域。
22*法人实体(法人)
指能够控告别人,也能被他人控告、或以其他方式与之交涉的非人个体,但是却能如同一个自然人一样具有法律上的地位,例如股份有限公司、政府机构都可算是法人实体。
23*责任
任何现在或未来的法律义务,如合同下的债务。
24*有限责任
股东对公司负有的责任是有限的,与其支付发行股票的面值的要求有关。
25*组织大纲
这个文件规定了:公司名称,注册外商代表机构所在地,将开展的业务活动(目标)。该公司目标可以只是开展公司的主要业务。一般"目标"可以写的范围较广,这样各种合法的活动都可以被允许了。
26*洗钱
通过合法的活动或建设将违法获得的收入隐藏、伪装或投资的过程。
27*自然人
法人的对称。指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
28*名义董事
一个作为他人(受益人)的委托人,名义上担任他的职位的董事。真正的管理权利仍然属于受益人或其代理人。
29*名义股东
一个作为他人(受益人)的委托人,名义上担任他的职位的股东。从任何角度看,名义股东都可以将股份从收益人那里转让给有适当指示的人那里。
30*被任命人
名义董事、名义股东和其他境外法人实体名义人员的一般名称。
31*境外
管理、注册、操作、注册地都在外国(中国以外的国家),尤其是在境外金融中心,将有具体的税务计划和资产保护目的。
32*境外公司
一个境外公司与其他公司是一样的,因为这是一个法律认可的有限责任实体。由于这类公司有卖股票的选择,有诉讼或被诉讼的权利,也有永久存在的权利。
33*境外金融中心
一个注册地提供以下部分或所有服务:较低或零税率,较轻的金融规则,银行匿名或保密服务。
34*母公司
与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有联系的公司。
35*合伙
两人以上为共同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合同,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责任的联合。全伙关系的当事人称合伙人,合伙的概念,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一是合伙合同,它构成对合伙人有拘束力的内部关系;二是合伙组织,它构成合伙人全体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外部形式。合伙具有以下基本法律特征:(1)合伙须经签订合伙合同而确定;(2)合伙是一种独立的联合组织;(3)合伙是一种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关系;(4)合伙是一种共同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关系。
36*注册代理
注册代理在公司注册地代表一个境外公司、巴拿马个人基金会,特拉华州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代理一般提供注册办公地址,与当地政府部门建立联系,接收合法税务单据或寄到公司所在地的通知。
37*注册代理服务费用
避税天堂要求,只有当地专业的有经营资格的组织才可以直接在注册地建立一个境外公司。建立的境外公司的当地专业组织称为注册代理。服务费用包括所有定价的费用。
38*注册外商代表机构
注册外商代表机构为公司的法定地址,由注册地官方、法院、及检察院给公司的文件、传票和信件都寄往该地址。注册外商代表机构可以在注册地的任何地方设立。它必须是公司文件能有效传达的地址。注册外商代表机构由注册代理提供。
39*保密法
避税天堂有专门的法律禁止金融机构(银行、金融中介、保险公司等等)和顾问(中介人、会计、律师、投资顾问,等等)泄露客户及帐户信息给任何第三方。无论该第三方是个人、公司还是政府都适用该法律。这些法律都要求一个最低数额的罚金,处罚包括保管人判决、(或)泄露信息的罚款。一旦存款人将钱存入银行或中介公司帐户,根据法律,只有他一人知道该信息。
40*股票证书
一种由股票发行公司发给其股东的法定正式文件,内容记载该股东所持有的股票种类、数量以及股票号码等内容。通常股票证书必须经公司董事签名并加盖公司章以后才算生效。
41*股东
公司股票的所有者。
42*空壳公司
在境外金融中心已建立起一个公司,但该公司从未参与任何商业活动和义务。有关客户将成为公司新的所有者并委任该公司新的董事并决定股票发行事宜。我们可以在很快的速度内,为客户提供很多这样公司的成立工作。
43*避税天堂
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无税或税率很低,有利于国际企业财务的调度。此外还应具有以下的特点:有稳定的通货,可以自由换进换出,资本及股息的汇回及资产的转移有相当大的自由,赢余或未分配利润累积不受限制,有明确的商法及支援财务活动的设备,稳定的政府及鼓励外人 法案。详见境外注册地。
44*税务计划
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可以采取的以减少税务负担的合法措施。这些境外工具,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特拉华州。详见境外公司。
45*信托
财产所有者,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的目的,通过签订合同,将其指定的财产委托信托机构(或其信任的人)全权代为管理或处理就是信托。它是当事人之间以资产为核心、信任为基础、委托为方式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信托必须有一个基本的前提,即委托人必须拥有该项财产的所有权,受托人才能承诺这项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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